一、108年1月9日國家語言發展法公布:第9條第2項規定: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,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。
二、110年3月15日修正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」,自 111學年度起,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將本土語言列入部定課程2學 分,校訂課程規劃4學分提供學生選修。 三、110學年度成立「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」,依十二年國教課綱 及語文領域-本土語文(閩南語、客語、原住民族語、閩東語)規
定,中心任務為協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課程與教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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